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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非正常工况VOCs 排放管控不到位 | 附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要求
上个月底,生态环境部发布一则重磅函件——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原文写明:当前VOCs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加快解决。同时也写明了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其中也点出VOCs治理突出问题之一为“非正常工况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排放管控不到位,火炬排放未纳入监管范围“。那下面我们来看看关于VOCs非正常工况排放具体问题、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
1、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产生大量VOCs排放。
2、排查检查重点。
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3、治理要求。
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应密闭操作,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VOCs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收集处置。
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废气。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全部处置完毕后,方可停运配套治理设施、气柜、火炬等。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减少设备拆解过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检维修阶段,******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进入中间储罐等装置并妥善处理。企业应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装热值检测仪、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相关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火炬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来源: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